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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张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张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5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湖西人民广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4545381Q。法定代表人:魏洪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张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间,原告邮政银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邮政银行负担。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现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