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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国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42号被执行人:谢国盛,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谢国盛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国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国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国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谢国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国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