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与李波取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李波
案由
取水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988号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法定代表人:张学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诉被告李波取水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磐石市烟筒山镇水利工作站负担。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