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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施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淑惠,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913号原告:施淑惠,女,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三印刷厂退休职工。被告:蒲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新廓门33号兴庆宫第3幢1单元1层10104号房。法定代表人:蒲锐。原告施淑惠与被告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施淑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淑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淑惠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