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占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山,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曾在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四平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至2017年2月28日,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英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09时许,被告人杨占山伙同吕红岩(已判刑)合谋盗窃后来到敦化市渤海街医药公司家属楼,用技术开锁的方法,盗窃该楼3单元7楼李某某家一瓶茅台国宴酒(价值人民币280元);盗窃3楼张某某家黄金戒指3枚(价值人民币2879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占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占山及同案吕红岩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敦化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杨占山系共同犯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杨占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占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