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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其文与蔡尚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其文,蔡尚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671号原告葛其文,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蔡尚满,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住南阳市车站南路中达明淯新城E区。原告葛其文与被告蔡尚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葛其文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其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回原告葛其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