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仁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仁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431号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李开发,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仁林,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