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与张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张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袁珍珍,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1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路平,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与张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路平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张路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5191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