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艳华、魏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魏洁,朱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魏洁,女,1983年5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朱春永,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洁、朱春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洁、朱春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洁、朱春永银行的存款409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