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养弟与林春生、胡中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养弟,林春生,胡中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08号原告:张养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春生,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中达,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养弟与被告林春生、胡中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养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养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养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养弟负担。审判员 林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溢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