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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颜雪娥与吴家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雪娥,吴家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895号原告:颜雪娥,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喜,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成功街新新大厦3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1437N。负责人:叶惠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水、吴亚兰,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雪娥与被告吴家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雪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雪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