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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清与被告景海鹏、池余刚、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清,景海鹏,池余刚,景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72号原告张国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海鹏,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祥,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余刚,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景鹏,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国清与被告景海鹏、池余刚、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4615元,本院退付原告4615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旋千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