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舒世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世云,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XX,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舒世云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舒世云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168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1680.00元。执行过程中,(1)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XX名下有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系按揭房且多案查封;(2)查询车辆管理所,XX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多案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3)查询金融机构,XX名下无存款;(4)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XX在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收益,经查,尚未结算且多案待分配;(5)调查被执行人XX所在村上,被执行人XX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3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