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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合与黄静海、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合,黄静海,李海宽,李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276号原告李春合,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黄静海,男,1985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海宽,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第三人李董生,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合与被告黄静海、李海宽、李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合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春合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赵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