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合与黄静海、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合,黄静海,李海宽,李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276号原告李春合,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黄静海,男,1985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海宽,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第三人李董生,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合与被告黄静海、李海宽、李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合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春合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赵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