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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土根与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土根,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918号原告:徐土根,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负责人:李智利,村主任。原告徐土根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井家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土根,被告井家庄村委会的村主任李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土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井家庄村委会支付徐土根欠款9.1万元。事实和理由:徐土根系井家庄村委会村民并在该村担任村委会会计一职。2003年至2009年期间,井家庄村委会因经济困难找徐土根借款9.1万元,用于村内业务周转。时至今日,井家庄村委会一直未支付徐土根欠款9.1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土根诉至法院。被告井家庄村委会辩称,同意原告徐土根的诉讼请求,但井家庄村委会现在没有钱给徐土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土根又名徐广亮。1998年至2013年期间,徐土根担任井家庄村委会会计一职。2017年3月21日,徐土根诉至本院,要求井家庄村委会支付徐土根欠款9.1万元。庭审中,徐土根称其作为井家庄村委会会计期间,井家庄村委会拖欠徐土根9.2万元,井家庄村委会已经偿还了1000元,尚欠9.1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徐土根向本院提交一份井庄村2004年度至2009年度所欠债务情况核实会议记录复印件,记录中记载:“徐广亮饭费34000元+9.2万(车工)”。后本院调取了留存在井庄镇的井庄村2004年度至2009年度所欠债务情况核实会议记录复印件,记录中记载:“徐广亮饭费34000元+9.2”。徐土根还向本院提交由康某、席同海、徐进忠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井家庄村于2003年至2009年期间组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参观学习,徐土根垫付9.1万元的情况。徐土根申请证人康某出庭,证人康某陈述徐土根的垫款用来为村委会还账了,后又陈述是用来外出参观学习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土根又向本院提交三张发票,称外出参观学习的钱已经报销了,报销下来的钱又用来顶其他账目了,徐土根手里的三张发票是2011年至2013年为村民发放蔬菜、油和杏的发票,因为这些发票无法报销,井家庄村委会拖欠徐土根的欠款至今未付清。本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徐土根并未向本院提交与井家庄村委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据或收据。徐土根主张其在任职期间为井家庄村委会垫付了9.1万元,但徐土根垫付款项的行为并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成员讨论,故不属于村集体意思表示。另外,徐土根称其垫付的9.1万元为村委会党员活动参观学习的车工费用,但其手中所持的却是井家庄村委会向村民发放蔬菜、油和杏的发票,徐土根关于其垫付款项的用途与证人康某的陈述亦不一致,故本院无法认定徐土根垫付款项的实际用途。虽然井家庄村委会同意徐土根的诉讼请求,但因徐土根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与井家庄村委会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应证据,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土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徐土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芦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