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瑞华与杨国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瑞华,杨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2号申请人:杨瑞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国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瑞华与被申请人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