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韩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韩国庆,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法定代表人:孙大为,行长。被执行人:韩国庆,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韩国庆食品经营部、天津市河北区玉祥食品店经营者,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郑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国庆、郑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