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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俊杰,得董事长被执行人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金利,镇长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分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43344元及利息。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扶余市大林子镇人民政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