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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俊侠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侠,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侠,女,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黄川米市。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俊侠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俊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被上诉人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俊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其20000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仅凭推测而无相关证据证实。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借款40000元是真实的,一审判决根据以前判决认定已还20000元,尚欠20000元,王俊侠分别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及一审法院无证据证实,仅凭推测就认定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不欠王俊侠借款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为了彰显法律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支持王俊侠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俊侠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王俊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其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是孙宜平于1997年12月12日出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孙宜平,孙涛、潘元翠系孙宜平的儿子、儿媳。工厂的日常经营平时由孙涛具体负责。2008年3月9日,孙涛、潘元翠出具借条一张给王俊侠为凭,写明:“借款,今借王俊侠40000元。2008年3月9日,负责人孙涛、潘元翠”。借条上盖上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的公章。后孙涛遇车祸身亡。孙宜平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协议,将工厂转让给王强。王俊侠在孙涛去世后,到东海县法院起诉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要求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20000元,并称因经济困难要求保留40000元的借条中的另20000元诉权容以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以(2011)东白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王俊侠20000元及利息。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审理查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已经归还了5000元给王俊侠,以(2011)连商终字第077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15000元给王俊侠。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还是不服,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已经归还了20000元给王俊侠,以(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俊侠的诉讼请求。现王俊侠再次到一审法院提起另20000元因自称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而保留诉权的诉讼。庭审中,王俊侠认可在第一次起诉20000元的时间前后,曾花费30万元购买了一栋楼房,当时王俊侠在学校做杂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王俊侠的丈夫做瓦工,每天大概收入七、八十元,四个孩子有三个自南方打工,第一次聘请律师费600元。40000元标的一审诉讼费为800元,20000元标的诉讼费为300元,王俊侠当时缴纳了300元。王俊侠自2011年一审起诉时至今,始终称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欠其款为40000元,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没有还钱。上述事实,有(2011)东白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2011)连商终字第0779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庭有义务对案件事实做真实客观的陈述,故意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俊侠自2011年一审起诉时至今,在三级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始终称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欠其款为40000元,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没有还钱。但是经本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已经查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已经归还了王俊侠20000元,两份判决书已经充分证明王俊侠趁孙涛死亡之机,故意隐瞒事实,对法院做了虚假陈述,导致案件经三级法院审理,两次改判。王俊侠花费30万元购买楼房,家庭六口人五个有工作有收入,经济条件比较好并聘请了律师,但王俊侠坚称因交不起500元的诉讼费,而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分两次进行诉讼,王俊侠的陈述不符合常理。王俊侠的借条和王俊侠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现在王俊侠多次做虚假陈述,王俊侠提供的证据和对事实的虚假陈述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证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还欠王俊侠款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王俊侠主张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在2008年3月9日借其40000元,虽然提供一张借条,但对案件事实多次做虚假陈述,对王俊侠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俊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俊侠负担。二审期间,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王俊侠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俊侠自2011年诉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偿还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至今,在三级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始终称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欠其借款40000元,但经本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已经归还了王俊侠20000元,本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充分证明王俊侠趁孙涛死亡之机,故意隐瞒事实,对法院做了虚假陈述,致三级法院审理,两次改判。王俊侠花费30万元购买楼房,家庭六口人五人有工作有收入,经济条件比较好并聘请了律师,但王俊侠坚称因交不起500元的诉讼费,而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分两次进行诉讼,王俊侠的陈述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系虚假陈述。王俊侠持有的借条与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现王俊侠多次做虚假陈述,其虽持有借条,但不足以让本院确信东海县黄川镇宜平粮食加工厂还欠王俊侠20000元事实,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俊侠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俊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