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玲与周鑫、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玲,周鑫,王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鑫,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英伟,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再审申请人李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玲申请再审称:周鑫与王英伟并非存在借贷事实,原审依据借据认定事实错误。此借款系王英伟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审判决李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周鑫提交意见称,2013年1月8日借款存在,是在王英伟与李玲婚续期间,李玲支付利息的事实证明其知情。离婚协议李玲分得财产,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无法偿还周鑫债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据虽然是后补的,但有证人袁某证明借款经过、有证据证明王英伟及李玲多次偿还利息,有王英伟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借款及偿还利息,可以综合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存在。该借款发生在李玲与王英伟婚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是王英伟个人借款,原审判决由李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