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新杰诉卓亚辉、林秀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杰,卓亚辉,林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卓亚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秀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执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490000元及利息(其中39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开始计算,1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均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即2016年1月2日止);2、被执行人林秀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8650元、诉讼保全费2970元以及公告费4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此后,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除被执行人卓亚辉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13栋3单元705房产一套【(房产证号:5000170x**),现已拍卖成交,并将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提供。本院认为,除拍卖该房产所得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拍卖分配款286280.5元予以扣划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江 莹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