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庆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1号原告:杨庆申,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从事货物运输,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祥,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庆申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