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与被执行人王丽娟、马雷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王发明,马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王发明,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马雷,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与被执行人王丽娟、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丽娟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丽娟称,王发明与马雷、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已作出(2016)陕09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7年1月9日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6月1日,异议人得知自己在上海交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22620110030622030)已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冻结。异议人认为前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7)陕20928执47号之一裁定书,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王发明称,借款时王丽娟和马雷为夫妻关系,贵院(2016)陕09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异议不能成立。被执行人马雷未作陈述。本院查明,王丽娟、马雷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30日在旬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王发明诉马雷、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陕09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雷、王丽娟共同偿还王发明借款1200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发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0928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王丽娟在交通银行6222620110030622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6月14日,异议人王丽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该裁定书,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娟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王丽娟系本院(2017)陕0928执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2016)陕09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由王丽娟共同偿还王发明借款120000.00元,权利人王发明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王丽娟的银行存款,该执行行为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3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丽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