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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维章、李茜雯、杨丽梅和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强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章,杨丽梅,李茜雯,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曾强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08号原告:李维章,1953年2月5日出生,男,巴彦浩特镇第五完全小学退休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丽梅,1975年6月25日出生,女,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茜雯,2002年4月25日出生,女,阿拉善左旗第四中学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俞金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强智,1972年7月8日出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维章、杨丽梅、李茜雯与被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强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三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章、杨丽梅、李茜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维章、杨丽梅、李茜雯负担。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喜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