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150号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洛山,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敬,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酆 雷人民陪审员 白玉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