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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凤生产、��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凤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30号罪犯张春凤,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涉案假冒伪劣卷烟2348条零1盒依法予以没收;赃款596,50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宣判后,张春凤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春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5日至5月24日,张春凤通过广东省佛山市一物流公司向郑州市的李兵杰发送中华、黄金叶、黄鹤楼、苏烟、芙蓉王、玉溪、帝豪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23次,李兵杰分19次向张春凤汇货款共计596,500元。有关部门在李兵杰租房处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2348条零1盒。罪犯张春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1次记功;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共获得7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不定档次、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