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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承奇与李朋飞、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奇,李朋飞,李园园,杜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374号原告:刘承奇,男,196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朋飞,男,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园园,女,198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杜爱玲,女,197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刘承奇与被告李朋飞、李园园、杜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承奇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奇负担。审判员  张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田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