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玉寒与韩小尧、邵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小尧,许玉寒,邵琳,韩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尧,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玉寒,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付定,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琳,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审被告:韩子勇,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上诉人韩小尧与被上诉人许玉寒、原审被告邵琳、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韩小尧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小尧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小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8元,减半收取10689元,由上诉人韩小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