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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治璋与胡治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治璋,胡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胡治璋,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胡治华,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胡治璋与被执行人胡治华继承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治璋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治华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胡治华给付胡治璋继承房屋分割款2062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