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凤学与孙国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学,孙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学,男,1960年9月15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学与被执行人孙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凤学于2017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孙国庆给付欠款741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国庆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刘凤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