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凤学与孙国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学,孙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学,男,1960年9月15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学与被执行人孙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凤学于2017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孙国庆给付欠款741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国庆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刘凤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