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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进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进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844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孵化大楼C区210。法定代表人:赵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铸,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91号3栋1单元1楼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进国,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