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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光芬与黄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芬,黄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光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黄万金,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光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万金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万金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但该汽车未被实际控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万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光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光芬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裴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