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桂年花与陈玉兵、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年花,陈玉兵,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038号原告:桂年花,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兵,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公岭镇公岭村。法定代表人:黄操杰,该公司经理。原告桂年花与被告陈玉兵、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根据原告桂年花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原告桂年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桂年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年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桂年花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桂年花负担。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旺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