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茂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茂喜,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房管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