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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春诉被告李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春,李笑,陈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2468号原告李红春,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笑,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陈瑞兰,女,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李红春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10月6日,被告李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被告李笑与被告陈瑞兰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李红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笑、陈瑞兰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被告李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红春借款10万元(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上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10月5日止。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被告李笑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6日。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瑞兰与被告李笑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据、银行流水、户籍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笑在原告李红春处共计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该借据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自愿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李笑与被告陈瑞兰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笑、陈瑞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红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笑、陈瑞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