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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57岁。被执行人:杨昊天,女,23岁。被执行人:杨柏川,男,73岁。被执行人:纪桂珍,女,70岁。被执行人杨柏川、纪桂珍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秀莲(系二被执行人女儿),女,45岁。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杨传宝遗产范围内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晓霞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8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时间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7170元,由被告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昊天、杨柏川、纪桂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杨传宝名下暂无存款。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扣划了杨传宝在舒兰市吉银村镇银行的工资款66310.59元。于当日扣划了杨传宝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2977.42元。于2017年3月21日扣划了杨传宝在舒兰市吉银村镇银行的工资款87158.34元。于2017年3月28日扣划了杨传宝在吉林市社保局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账户返还共计108015.07元。上述款项均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晓霞。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查封了杨传宝名下的1辆速腾牌(车牌号码为:吉B8S9**)轿车的车籍。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杨传宝的上述车辆抵顶本案执行款50000.00元。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即本案已为申请执行人王晓霞执行回款394461.42元。申请执行人王晓霞暂不申请将三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申请对三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杨传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杨传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