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勉利、王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勉利,王红梅,尹绪法,毕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93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勉利,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尹绪法,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毕研萍,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勉利、王红梅、尹绪法、毕研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勉利、王红梅、尹绪法、毕研萍价值246506.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勉利、王红梅、尹绪法、毕研萍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6506.09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46506.09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