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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卓波、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卓波,王红兵,孟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33号申请人:刘卓波,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王红兵,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孟摇,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刘卓波申请执行王红兵、孟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0万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孟摇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王红兵至今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红兵所有的云D×××××车辆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刘卓波还有60万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