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银厚与李波、张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银厚,李波,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安银厚,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波,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住讷河市。关于安银厚与李波、张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波、张立军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96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