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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细奎与崔茂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细奎,崔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熊细奎,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崔茂勇,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细奎与被执行人崔茂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崔茂勇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崔茂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