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郑翠莲与杨涛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莲,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654号申请执行人郑翠莲,女,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9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3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或查封、扣押其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