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香枝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坟上村民组、朱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枝,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坟上村民组,朱卫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67号原告:赵香枝,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坟上村民组,现办公地点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庙王村委会。负责人:谷玉磊,系该村民组组长。被告:朱卫东,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香枝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坟上村民组、朱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香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赵香枝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