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菘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菘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大渡口区)金桥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231-8。法定代理人邱晓微,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菘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田心路六社自编80号,注册号440111000097625。法定代表人熊彭军,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菘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3426.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