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明参与徐辉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参,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袁明参,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徐辉,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关于袁明参申请执行徐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辉应支付申请人袁明参合同款人民币41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徐辉存款13334元支付袁明参。申请人袁明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廷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