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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佟健全与王信义、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健全,王信义,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246号申请人:佟健全,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信义,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系被告王信义妻子。本院在执行佟健全与王信义、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信义、王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佟健全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王信义、王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信义是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德岭山学校的职工,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唯独用其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信义在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德岭山学校的的工资15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