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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鲁遂荣与李文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遂荣,李文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29号原告:鲁遂荣,女,汉族,1945年3月4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汝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李文委,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遂荣与被告李文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鲁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以煤山办事处赵庄四组的独院为标的物的《卖房协议》无效;2.确认返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原告在煤山办事处赵庄,宅基地使用土地面积为152.11平方米,建有两层房屋,2005年3月26日原告因家庭变故急需用钱,实属无奈的情况下才与被告签订《卖房协议》将宅院以7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2007年8月3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原告签名,将涉案宅院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被告名下。现赵庄拆迁,被告以原告之名办理拆迁事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所涉宅院基于原告系赵庄村村民,才享有使用权,而被告不是赵庄村集体组织成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得购买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住房和宅院,故原被告签订的卖方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26日签订卖房协议,原告鲁遂荣将座落在临登路北段路西的三间二层独院卖给被告李文委,房款总计为7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文委于2005年7月1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现原告鲁遂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文委返还房屋,该项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本案被告李文委在卖房协议签订后,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房产变更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而发生效力,本案所涉房屋已由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多年,且房屋因拆迁现已不复存在,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李文委基于原被告所签卖房协议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本院暂不予处理。因本案所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李文委,在房屋所有权人未变更前,原告鲁遂荣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遂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