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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7刑初44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响岩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4月29日由平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年5月8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冬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步益、严光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巩某某因无故怀疑同村村民余某某与其妻有“关系”,故以帮忙为由将余某某叫至其家院坝处,乘其不备用铁棍击打其头部,造成余某某头部受伤,被他人劝阻后,被告人巩某某随即报警,并将被害人余某某送往江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生活费。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巩某某主动到平武县公安局响岩派出所投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余某某口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巩某某除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经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人巩某某除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余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人民币的协议,并于2017年6月20日当庭全部履行,被害人余某某对被告人巩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铁棍一根,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证人巩某甲、文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巩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物证铁棍一根依法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谢冬泉人民陪审员  徐步益人民陪审员  严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又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