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达与被执行人杨贤志、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杨贤志,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住绥中县。被执行人:杨贤志,男。55岁,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兴城市宁远街道办事处南桥路,法定代表人:马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受理该执行案,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