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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堃阳与安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堃阳,安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620号原告:万堃阳,男,l984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安凯,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驳回原告万堃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