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堃阳与安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堃阳,安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620号原告:万堃阳,男,l984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安凯,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驳回原告万堃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