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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马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回族,神华宁煤集团麦垛山煤矿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海涛申请执行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1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小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海涛借款274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小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马小军未按通知履行其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小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保全的马小军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人民医院片区1号楼111号营业房因设立抵押不符合评估、拍卖的条件故未予评估、拍卖。经银行、车管、房管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马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无到位金额。申请人杨海涛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小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杨海涛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马小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马小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小军在本院有1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